臺海網4月6日訊 據海西晨報報道,南安市政協原專職女常委,51歲的魏某柳,近日因犯受賄罪被泉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。目前,該判決已生效。審理查明,魏某柳在擔任南安市水頭鎮副鎮長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,為一家企業購買工業用地事宜牟便利,並從中受賄25萬元。
  【案情】 收受25萬好處費 幫企業運作買地
  2007年間,時年44歲的魏某柳出任南安市水頭鎮副鎮長,分管樸二村等片區的黨建、徵地和拆遷等工作。
  呂某某,是福建萬事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長。當年,他以“萬馳達汽配有限公司”的名義,向水頭鎮政府申請一處地塊作為工業用地,沒有成功。呂某某將此事告知魏某柳,希望她幫助走關係買地。
  幾個月後,魏某柳給呂某某打了電話,稱已通過關係人駱某某從中運作。呂某某在電話中承諾,事後給駱某某100萬元,給魏某柳25萬元作為酬謝。
  2007年6月,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期間,呂某某將100萬元酬謝金轉交給駱某某,同時將25萬元現金(共25捆,每捆1萬元)裝在塑料袋里,當面拿給魏某柳。此後,呂某某如願購買該地塊(部分位於水頭鎮樸二村和西錦村)。
  去年7月,魏某柳被南安市紀委雙規。調查期間,她交代了上述事實,並全部退贓。
  鯉城法院一審查明,魏某柳利用其有權參與黨政聯席會討論,及掛片負責水頭鎮樸二村片區用地徵用等職責之便,在呂某某的用地申請過程中,表態同意用地,並且在該地塊徵遷工作中積極督促部分徵遷工作,後受賄25萬元。法院一審認為,魏某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。
  【判決】 上訴稱自己無罪 被二審法院駁回
  去年年底,本案一審判決後,魏某柳不服,向泉州市中級法院上訴。
  此案的二審庭審過程中,魏某柳提出,呂某某給其的25萬元並非行賄,而是朋友間互相幫助的“答謝”,不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。
  另外,魏某柳還稱,自己無權單獨決定該土地去向,只是在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時“正常行使了表決權,事後的徵地工作,也是正常履行職責”,因此也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的情形,不構成受賄罪,她當庭請求法院終審宣告其無罪。
  泉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,魏某柳歸案後,承認其在鎮黨政聯席會上表態同意呂某某用地申請,自己也在負責的樸二村等相關徵遷工作中積極協調,事成後收受呂某某25萬元事實,並有相關證人證言相互印證,可充分證明其利用職務便利,為呂某某牟取利益。近日,泉州中院最終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該判決上周生效。
(原標題:收25萬好處費 南安市政協原專職女常委受賄獲刑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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